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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81页(307字)

日本于1960年12月颁布,旨在规范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运作的法律文件。1965年进一步修改。依据该法创立“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目的是为有助于东南亚地区及其他海外发展中地区的产业开发和经济稳定,在当其开发或稳定所需要的资金在日本输出入银行及一般金融机构供给发生困难时,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为疏通其供给而办理必要的业务,从而促进海外经济合作。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日本输出入银行出资、一般会计拨款、从资金运用部借入及发行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债券。资金运用有贷款和投资两部分。贷款主要有开发事业资本贷款、开发调查资本贷款、经济安定资本贷款等。投资业务主要是对开发事业提供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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