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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84页(12062字)

一、合作金融的定义

合作金融,是劳动群众及其劳动者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为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获取低成本融资方便,以入股资本联合为基础,由出资者实行民主管理,为合作者提供互助性服务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由于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存在的差别,合作金融同股份制金融和中国传统的集体制金融,有着性质上的不同。合作金融同股份制金融的最基本差别在于,它主要或优先为合作者提供互助性金融服务,而后者则面向社会提供商业性金融服务。合作金融同中国传统的集体制金融的最基本差别在于,合作金融始终承认、确保合作者对股本的个人财产所有权,而后者则不存在集体中成员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二、合作金融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的组成部分。它伴随合作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并发挥其越来越重要的独特作用。如同合作经济一样,合作金融是一种时空跨度极大的信用活动形式。自从原始社会解体,凡是存在商品货币交换的地方,个体劳动者之间就会自发萌生互助合作的需求,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形成种种互相合作的形式。合会、标会等多种形式的“会”,就是中国早期的合作金融形式。民间自发形成的合作金融活动,总是处于不稳定、偶发性的状况,但具有极强的生存适应能力。在存在分工、交换的经济环境中,无论是哪种经济形式占主导地位,这种民间、自发的合作金融活动总会不断发生。在现代经济社会的金融体系中,民间自发的合作金融活动,对经济发展发挥的积极作用,处在较低的层次,影响力是很有限的。

合作金融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在合作金融的历史发展中,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扩展和发育,合作金融也在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进入了以稳定的机构为载体的现代发展阶段。现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出现于19世纪中叶的德国,而后迅速在欧美各国发展起来,并逐步发展到世界各地。

合作金融在19世纪中叶首先在欧洲兴盛,并形成信用合作运动,有其深刻的经济和社会背景。这个时期,封建社会在欧洲加速解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先后在各国占据主导地位,一方面加速了社会生产的分工和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力地推动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加速了两极分化。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育,按资本主义方式运作的各种信用机构和信用形式,也占据了社会信用活动的主导地位。而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有力市场竞争,广大小生产者为避免破产的厄运,只在依靠合作才能形成更为有竞争力的社会经济实力,以往存在的不稳定、偶发性的经济合作形式,获得了向稳定、常设、规范运作的更高层次发展的动力。

信用合作运动之所以能在19世纪中叶首先在欧洲兴盛,还得益于社会主义的思潮在欧洲的广泛传播。无论是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家,还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家,或是形形色色的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持批评态度的思想家,在构想和宣传取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经济制度时,在对资本主义经济的不合理性进行理性批判时,都不同程度地对合作经济制度的合理性、生命力进行了分析论证,甚至有的还进行了实验探索。这些思想,对广大怀有合作经济和合作金融需求的小生产者无疑具有巨大的启示作用。

一百多年来,合作金融在世界范围内发育成长,已形成有别于资本主义金融运作特点的、相对独立的体系,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合作金融的生命力,来自个体经济和合作经济为它提供的广阔生存空间。在各市场经济国家,依旧大量存在的小生产者,构成合作经济的深厚土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各阶层劳动者不断进入投资者行列,扩大了合作经济加入者的阶段。社会经济生活货币化、信用化程度的加深,在由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等构成的合作经济体系中,推动合作金融日益居于中心环节,并发育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

合作金融的生命力,来自合作经济制度激发的市场竞争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为前提,又在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中按合理分工要求集约配置生产要素,获得了优于小生产的生产效率,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合作经济不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为集约配置生产要素创造前提的。合作经济是通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有权同经营权分离的途径,为集约配置生产要素创造前提,为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提供了可能。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包括合作金融在内的合作经济,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尽管面临激烈的竞争,走过了曲折起伏的道路,但依然在发展壮大。不仅在各个国家形成了自己的生存空间,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扩展了自己的生存空间,建立了国际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合作金融组织。合作金融的这种发展趋势,根源于合作经济内在的经济竞争能力。

从合作金融发展历史看,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执行的扶持政策,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在资本主义经济处在奠定必要经济基础和自由发展的阶段,为了加速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和对立,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政策是扶持、保持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合作经济不可能从国家那里得到什么扶持与支持。这个时期,合作经济是广大小生产者联合起来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斗争的经济形式,也是各种社会主义者组织运用来同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作斗争的政治形式。而到了本世纪,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育成熟和壮大,一方面,在已经形成的经济基础上,它完全可以靠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身运行所创造的竞争力来不断复制、强化其经济基础,集约生产、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管理技术等已取代简单的两极分化,成为提高生产率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成熟的资本主义经济对经济社会环境稳定的要求不断提高,两级分化导致社会动荡所造成的对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负面效应,已开始超过两极分化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再生产提供的正面效应。在这种情况下,对已显示出一定生存竞争能力的合作经济给予支持,不仅对经济发展有益处,不会危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地位,而且把两极分化控制在可控范围,也有利于保持资本主义经济所需要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稳定。基于这种考虑,20世纪30年代以来,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采取了对合作经济、合作金融支持、扶持的政策。这些扶持,一是表现在通过立法,承认合作经济的生存空间,规范合作经济的性质、特征、机构组织、业务范围、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等,提供权益的法律保障;二是对合作经济、合作金融,在经济上以减免税赋、降低准备金比率、方便融资等方式,给予支持,等等。

合作金融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既包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的发展,也包括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的发展。自从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在长达数十年的时期内,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相继在不少国家取得统治地位,使得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在世界范围内的一部分国家中成为另一种在社会生产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情况表明,在这些社会主义国家中,合作金融的发展也不顺利。其发展历程,大体上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这些国家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时起到建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止。在这个阶段,为了恢复国民经济,各国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地位时,都曾或长或短地允许一些小生产,甚至资本主义经济形式的存在。为了抑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避免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创造经济基础,也为了能通过联合劳动提高生产率,这些国家都倡导、扶持合作金融,使之发挥推动合作经济壮大的积极作用。在这种环境中,合作金融一度得到长足发展。第二阶段,是实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这个阶段,在各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构想中,占统治地位的模式,是由社会直接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国家直接计划和组织生产,劳动者能够直接占有支配的只是必要的生活资料。这种全民所有的所有制表现为国家所有制。这种模式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从根本上排斥劳动对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关系,因此,它从根本上铲除了现代合作金融的经济基础。在这个阶段,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金融,乃至合作经济,不是被正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所替代,就是被大大扭曲,名存实亡。第三个阶段,从各社会主义国家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开始,现在还处于这个阶段。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不论是选择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方向前进,还是坚持按有所变革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方向前进,由于劳动者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形式普遍得到发展,合作金融伴随着个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的滋长,再度获得生存空间,又开始发展起来。

三、合作金融的特征

合作金融作为一种经营货币、信用的经济形式,有它区别于其他经营货币、信用经济形式的内含和特征。纵观世界合作金融的历史发展,它的内含和特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其外延和现实表现形式也是千差万别、不断变化的。在瞬息万变、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市场竞争激烈的经济生活中,唯有这样,它才能具有较强的生存和竞争能力。决定和推动合作金融演化的基本因素,主要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市场经济的发育水平和社会经济的运行管理机制等。由于经济发展和市场机制发展中必然存在的非均衡性,因此,即便是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期,合作金融体系都会表现出有差别的不同层次。上述情况要求人们,从比较广泛的角度界定合作金融的基本内含,才能把握它的特性。

遍览世界合作金融,这种经济形式的产权关系,是自愿参加合作的个人或法人,将各自所有的生产要素,主要是资金联合起来集约配置,共同经营并占有经营所得。在合作金融的产权制度中,合作者的财产所有权得到承认和实现,是合作的基础。各个合作者的产权都通过量化的股权结构具体表现出来。金融活动必须以货币为起点,因此,合作金融必须以资本的联合为基础,合作者必须以货币资本的入股为起点。合作金融本质上是经营货币、信用这种特殊商品的活动。这种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双重性。作为价值生产,它能够带来价值增值,创造利润。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它创造金融商品和劳务。合作金融参加者参与合作的目的,并非单纯是为了获取这种经营活动最终结果的利润,而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有权以低于一般市场交易成本的代价获得各种金融服务。合作金融产权关系的基本内含,就是合作者的财产所有权,以利润和优先获取金融服务的形式得到承认和实现。

合作金融在长期发展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特征。1966年,国际合作联盟第23届大会将这些特征表述为六项“合作原则”。它的内容如下:

1.合作社的社员应当是自愿的。任何人中只要能够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并愿意承担社员的责任,都可以入社,不受人为的限制。

2.合作社是民主的组织,其事务应由以社员所同意的方式选举或指定的人员管理,并对社员负责。单位合作社的社员在投票及参与合作社决策时享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权利。单位合作社以外,联合社的管理,应在民主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方式。

3.股金如付利息,利率应严格限制。

4.合作社如有盈余或剩余,若来自合作社的业务经营,则为该社社员所有。其分配方式,应避.免以他人所失为此人所得,可由社员就下列办法择定实施:①备充合作社发展业务之用;②备充举办公共事业之用;③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

5.一切合作社对其社员、管理人员、职工以及一般大众,应设法就经济的及民主的合作原理和方法进行教育。

6.一切合作组织,为了促进其社员及社区的最佳利益,与其他合作组织,在可能范围内均应积极合作。

四、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

合作金融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通常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立法、执法和司法职能部分相互制衡的形式。社员作为所有者,可以托符合要求的人承担经营职责;而具有专业知识才干的,也可以受聘承担经营管理职责。

1.合作金融组织的组织机构,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以资金运用的经济性质为准可分为:消费合作金融与生产合作金融。前者是指发生于社员或消费合作社购买生活消费品时所引起的资金融通活动,后者是指发生于生产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购买生产消费品时所引起的资金融通活动。生产合作金融又可以分为农业合作金融及工业合作金融。

(2)以经营制度为准可分为:专营合作金融与兼营合作金融。前者如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后者如农会信用部、供销合作社附设信用部等。

(3)以地区为准可分为:城市合作金融与农村合作金融,前者如城市信用合作社,后者如农村信用合作社。

(4)以金融服务的范围为准,可分为协会型、股份合作型和商业银行型合作金融组织。协会型合作金融组织的金融服务、资金融通只限于合作成员范围内。股份合作型金融组织的金融服务大部分是向合作社员提供的。商业银行型合作金融组织在优先满足合作成员融资服务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社会提供金融服务,具有办理转账结算的货币创造功能。

(5)以组成分子为准可分为:基层信用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凡基层组织的单位,其构成分子主要是自然人;但是,一些法人也可申请加入成为团体社员或法人社员。凡基层的信用合作社,为合作社业务之需要,可组织各层次的信用合作社的联合社,以构成完整的信用合作社组织系统。联合社的参加成员须是法人单位,个人社员不得加入。

(6)以社员与信用社的权责关系为准可分为:①有限责任信用合作社,即社员所负的责任,仅以其所认股份额为限,当合作社经营失败时,无论亏损多少,社员只要把其所认的股份金融缴清以后,便毫无责任。这时如合作社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则债权者只能自认损失,绝不能向社会员追偿。②无限责任信用合作社,即社员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合作社及合作社的债权者负责任。当合作社经营失败,以合作社自己的财产不足偿还合作社的债务时,各社员须负连带无限责任。

2.合作金融的组织体系,通常划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横向型组织体系,即由业务特点不同的好几类合作金融组织平行并存。另一种是纵向型组织体系,其基本结构是金字塔状,由众多的基层组织形成这一体系的强大基础,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中间层次的组织基本上负责协调、管理、融通资金,沟通信息,并且有对外联系、处理有关法规的任务;最高层次是全国性协调、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促进合作金融的共同利益,负责业务培训、法律及其他工作,还负责同政府及其他机构的联系和国际间的业务往来。

各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基本上都是采取多级法人制度。各级金融组织都是由各自的成员入股,具有自主经营权和独立的法人资格。各级金融组织之间又往往以入股持股的形式,形成合作的网络。合作金融组织这种多级法人的网络,是由它的所有者直接占有生产要素、在社区小范围内进行劳动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这种组织体系有助于将合作金融社区范围自我服务的有限性同合作经济大范围集约配置资源的社会性较好地结合起来。

合作金融在世界各国都已构成金融体系中有特色的体系。各国对合作金融的行为管理,均由金融管理当局的金融行政管理和合作金融体系的行业自律组织管理互相配合,相辅相成,协调配合。

五、合作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变化

合作金融,在中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在民间自发存在的合作金融活动,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的漫长年代。战国时期就有合会,可以认为是中国信用合作雏形。现代合作经济思想传入中国,并开始中国合作经济的实践,始于1919年“五四”运动以后。薛仙舟先生(1878~1927年)是中国现代信用合作的最早提倡者和实践者。现代合作金融是从20世纪20年代在中国出现的。中国最早成立的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于1923年6月在河北省香河县成立的。1932年,晏阳初先生在河北定县农业组织、发展的合作经济中,也是以信用合作社占主导地位。

在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农村革命根据地中,从1927年在湖北黄冈县建立第一个农民协会信用合作社起,合作金融逐步发展起来。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先后建立了信用合作机构57个。到1947年,全国解放区已建立信用合作社880多个。

(一)发展阶段

新中国建立以后,合作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同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也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但是,由于中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所具有的一些特点,合作金融发展也形成了自己的某些特色。新中国建立后,合作金融发展大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7年。在这个历史阶段,为了尽快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同时也为了逐步引导亿万小农走上社会化生产的道路,在广大农村地区,国家倡导和推动合作经济,合作金融普遍地、迅猛地发展起来。到1957年底,全国共有信用社88368个,80%的乡都建立了信用社,社员股金由1953年的1201万元,增加到3.1亿元,增长24.8倍;存款由1953年的1100万元,增加到20.66亿元,增长186.8倍。同时,在不同层次、不同环节的合作金融组织也大量地建立起来。

2.第二阶段,从1958年到1978年。在这个历史阶段之前,由于在关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构想上,主张加快“割掉私有制尾巴”、靠提高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提高生产力水平的思想占了上风,在从初级合作社向高级合作社过渡过程中,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被淡化,合作化运动被演变成集体化运动。在这个时期的20年中,随着公有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甚至集体性质也被淡化扭曲,逐渐转变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在形式上,农村信用社仍冠以合作金融的名称,股权结构仍在,民主管理的某些制度还存在。但是,从合作金融机构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民主管理的机制和面向社员提供信用服务等实质性内含,均已丧失殆尽。合作金融在中国已经名存实亡。

3.第三阶段,从1978年12月至今。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经济体制开始走上全面改革的道路。随着经济结构转向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市场经济关系逐步占据统治地位,合作经济也进入恢复和发展时期。在这个发展阶段,合作金融再次获得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的机遇。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对合作金融已经形成的理论、政策误区,也由于改革进程中种种经济、利益关系尚未理顺,在以合作金融称谓的金融业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普遍存在的扭曲、变形、不规范现象。从全国情况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发展态势。

(1)在广大农村地区,已经纳入国家银行体系的数万家农村信用社,已不适应于开始发生变化的农村经济。1983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明确指出“信用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的性质”,从而规定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从1984年开始,对农村信用社推行了以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为基本内容的改革。农村信用社普遍开展了清股、扩股工作,恢复对社员个人财产权的承认;健全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基本确立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地位;农村信用社普遍以联社形式,开始构造自己的体系组织结构。到1995年底,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我国金融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全国有独立核算信用社50219个,非独立核算的网点57906个,信用代办站257367个,已建立县(市)联社2409个。农村信用社的机构网点遍布广大农村,形成了县县有联社、村村有网点的信用合作网络。到1995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所有者权益已达632亿元,其中实收资本378亿元;总存款余额达到7173亿元,其中储蓄存款余额6196亿元。据测算,中国农村储蓄60%以上是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到1995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共有正式职工634245人,不脱产代办员276591人,在中国金融机构中人数最多。到1995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总资产达9857亿元,其中各项贷款余额5176亿元。据测算,中国60%以上的农业生产贷款、80%以上农户贷款、70%以上乡镇企业贷款,都是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尽管十多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从总体看,距离真正合作金融的性质和特点,仍有不少差距。1996年8月,在《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农村信用社恢复合作金融性质改革的力度,规定农村信用社与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彻底摆脱行政隶属关系,然后按合作制原则加以规范。“脱钩”工作已于1996年底基本完成。

(2)在广大农村地区,在农村信用社提供合作性金融服务不足的情况下,十多万家农村合作基金会蓬勃兴起。在农村撤销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以后,很多地方为了加强对原社队尚存集体积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纷纷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采用有偿使用的信用方式运作资金。取名合作基金会,只是沿袭以往合作金融的称谓,并没有严格按照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和特征去组建和规范管理。实际上,合作基金会正逐步走上小商业银行的发展道路,由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普遍存在的定位不准确状况,加剧了农村金融秩序的混乱和无序竞争。针对这种情况,在1996年8月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已将农村合作基金会定位在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中商业性要低于农村信用社的层次。将按这种定位对广大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规范化改革的管理。

(3)80年代以来,在中国城市地区,城市信用社异军突起。从一开始,国家对城市信用社的定位和政策导向,就没有严格遵循合作金融的性质,而是要求城市信用社面向个体、私营和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对国家银行无力顾及的业务领域,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多数城市信用社基本上是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模式塑造自己。从1995年开始,国家确定,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或较大城市,把城市信用社纳入中国商业银行体系建设的改革轨道。决定在这些城市,把城市信用社组建成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新机构的名称仍采用合作银行的称谓,但实际上根本不具有合作金融的内含。1996年8月,国家形成了这样的政策导向,在不建立城市合作银行的、经济不很发达的城市,对那里已经存在的城市信用社,将逐步纳入合作金融的改革轨道,按照合作金融的原则加以改造和规范。

(二)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合作金融由兴盛到衰败,又到即将复兴的曲折进程,表明通过40多年的实践,随着人们对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认识、理解由浅入深,合作金融在中国的生存空间再次得到社会认同。人们已不再主要是从所有制改造的角度与层面去认识合作金融,而是从建立、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历史发展走势,深刻认识合作金融在中国生存、发育的客观必然性。

合作金融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以下现实情况所决定的。

1.构建社会主义新型配置社会资源方式的需要。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格局中,各种类型的个体经济和小经济实体占有较大的比重,在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社会资源配置分散化、细小化的状况已成为普遍的方式。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分散的、小规模生产和社会化集约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对社会生产力进一步提高的负面影响日益明显,迫切要求进一步调整、改革配置社会资源的方式。实践已经证明,采用将资本和劳动者分离、对立的资本主义方式,会扩大两极分化,背离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方向。实践又已证明,剥夺劳动者的社会资源个人财产所有权,采用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配置社会资源的方式,不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生产力水平。与这两种方式相比,包括合作金融在内的合作经济,能使劳动者既是生产经营者,又是所有者,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主体。这种配置社会资源方式,即有利于形成明晰的产权关系,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又通过合作,将小规模、分散的生产经营活动组合成较大规模、集约水平较高的社会化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合作经济、合作金融显示了它特有的优越性。

2.有利于增强个体经济和小规模经济的市场竞争生存能力。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初级阶段,大量个体经济和小规模经济的存在,同社会商品、劳务生产的多样性,以及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是相适应的。特别是在中国经济体制实现体制转变、经济结构实行全面调整的较长时期中,个体经济、小规模经济的较大发展不仅是必然的现象,而且也是增加有效供给、拓宽社会就业的渠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增强个体经济和小规模经济的市场竞争生存能力,只能通过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途径,而不是相反。这里,一方面,要推动发展有序的市场竞争,不断淘汰那些不符合社会市场需求的个体经济和小规模经济,使个体经济、小规模经济的发展符合社会产品、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另一方面,要推动发展个体经济、小规模经济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相互支持,改善、扩大自身健康发育所必需的社会经济环境。合作经济、合作金融的历史发展已经表明,它具有适应个体经济、小规模经济产权分散、细碎特点,却又增强个体经济、小规模经济社会联合、自我保护的独特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合作经济、合作金融同样能在这方面展示强大的生命力。

3.有利于降低个体经济、小规模经济获取金融服务的成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个体经济、小规模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上升趋势。同直接面对社会公众的商业性银行和金融机构相比,合作金融具有服务更灵活、成本更低的优点。这是因为,直接面对社会公众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由于是对大量社会公众负债,为了安全,必须保持较高数量的最低资本额,这就促使这类金融机构必须达到较大的业务规模,以保证盈利。随着服务对象范围的扩展,获取必要信息的征信成本必会上升,同时,与之相适应,为防范风险所采取的抵押、担保措施等,以及程序更为严密的经营管理措施,必会提高这些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管理成本。个体经济、小规模经济,所需金融服务的金额一般都不很大,由直接面对社会公众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由于上述因素的制约,投入产出的效益会大大降低,从而导致金融机构缺乏服务积极性,而个体经济、小规模经济也感到手续繁杂,很不方便。而合作金融机构是在较小社区空间主要向合作成员提供金融服务,业务活动牵动社会层面较小,不需规定较高的最低资本金额。较小的业务规模就能达到盈利,由于地缘空间较小,人们相互间易于了解,获取必要信息的征信成本会大大降低。与此相适应,为防范风险所需的交易成本、管理成本,也由于手续简化、经济管理链条缩短而大大降低,从而能够提高合作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投入产出效益。事实证明,合作金融能向个体经济、小规模经济提供更灵活方便、成本更低金融服务的独特功效,是直接面对社会公众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所无力取代的。

在中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中,合作金融又开始起步。合作金融不仅在农村有广阔的生存空间,在城镇也有宽广的生存空间。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合作经济、合作金融具有不可取代的独特地位和作用。与此相适应,在中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中,合作金融将逐步建立、发育成独立的系统,同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构成三足鼎立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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