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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95页(861字)

亦称“股份制合作经济”。集资入股和联合劳动相结合的经济组织形式。是中国改革开放、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合作经济的形式之一。股份合作制是在以下背景条件下产生的。从70年代末起,中国经济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向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的格局调整。一方面在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随着生产水平的提高,个体或家庭分散经营,受到人力、物力、资金的限制,难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集约化生产,生产联合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原生产队、生产大队的集体财产,有待寻求一种新的、具有较明晰产权关系的企业组织形式,以增强其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活力。在这种背景条件下,股份合作制成为广大劳动群众普遍接受的经济形式。这种经济形式,通过集资人股,或是将相当大比重的集体财产按社区村民股权量化,形成了产权关系较为明晰的企业组织形式。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则是采取由所有参加合作者联合劳动的方式。股份合作制既保障了合作劳动者的财产私人所有的利益,又适应了生产经营集约化的要求,因而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在中国特定条件下产生的股份合作制,普遍具有股权私人所有、民主管理和主要为合作成员服务的特点。因此,它基本属于合作经济的范畴。广大群众之所以称它为股份合作制,是为了同中国那些仍称合作制但是实际上已成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经济相区别,特别强调股权私人所有的产权特征。从实践情况看,中国股份合作制股权量化的生产资源,已从资金、劳动力扩大到各种生产要素。资金、物资、技术、土地、劳动力等,都可以折股投资,合作生产经营。资金是指货币资本。物资是指实物性资产,如厂房、设备、原料等。技术是指无形资产,包括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知名度等。土地是指各种生产经营占用的土地、水域等。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生产要素依据各自在价值增值中所起作用权重的不同,可以按不同的系数折算为统一表示为价值量的股权。股权构成各个合作者要求实现各自财产所有权权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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