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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社合一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05页(338字)

国家银行农村营业所与农村信用社合并成为一个机构,称为行社合一。1977年11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197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又下文作了具体规定:“在一个公社已有银行营业所,又有信用合作社的,所、社合为一个机构,实行统一领导,挂两块牌子,使用两个印章,办理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业务。只有信用合作社没有营业所的,只挂信用合作社的牌子,使用信用合作社的印章,由信用合作社承办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各项业务。以上两种形式,同样都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执行统一的金融政策,统一的计划管理,统一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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