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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林中央金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06页(857字)

根据日本农林金库法成立的、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组织形式的特殊法人机构。它作为农林渔系统组合(合作)金融机构的最高级机构,在组合金融中起着中枢的作用。其资本金1985年末为450亿日元,由农林中央金库法规定的民间农林渔业团体出资构成。

农林中央金库的业务有固有业务和受托业务两大类。固有业务有存款、贷款、汇兑和发行农林债券等。农林中央金库通过这些业务进行系统内部的地区间资本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农林中央金库是拆借、票据买卖市场等短期金融市场的大宗交易者。农林中央金库的存款吸收对象仅限于农林中央金库法规定的出资团体、局外贷款对象(限于定期存款以外的存款)、农业债券的应募者、公共团体及该团体的非营利法人和经主管大臣认可的金融机构。存款的近90%来源于出资团体,其大部分是农林系统团体的存款,且大多为定期存款。除对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采用比普通存款高的利率外,还设有系统用的奖励金。1969年9月以后,农林中央金库采用了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筹资手段,农林中央金库发行的农债券有5年期的附利债券和1年期的贴现债券,一般为无记名式,发行限度不超过缴纳资本和属于出资者科目准备金合计数的30倍。农林中央金库的贷款原则上以出资团体为对象,但作为余裕资本的运用,在不妨碍贷款业务范围的前提下也可对以下出资团体以外的成员贷款:①具有出资资格的团体中的非出资者;②农林水产业者;③福利设施法人(经营对农林系统有益事业的法人);④与农林水产有关的事业法人;⑤作为地方公共团体主要成员的农渔林法人;⑥被认为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适合贷款的法人;⑦金融机构。此外农林中央金库还将余裕资本用于有价证券、短期拆放、购入票据等。农林中央金库的汇兑业务已形成了以联机系统为基础的全国汇兑通讯网,并加入全国银行信息通讯体系,1981年开办外汇业务,并在国外设有分支机构。此外,在主管大臣认可的情况下,农林中央金库还可代理国家、团体、金融机构的部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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