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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合作金融体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06页(760字)

主要分为两大体系,即中小企业合作金融体系和农林渔业合作金融体系。日本的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对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中小企业法》最初规定,中小企业是指资本在1亿日元以下、常用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的企业(后这一标准有所提高)。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信用地位较差,几乎不能用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在市场上筹措资金,主要是靠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然而,中小企业的借款金额小,笔数多,金融机构对它们办理贷款比较费事,而且有较大的风险,因此,一般要收取较高的利息,而企业往往付不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日本政府在战后大力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成立了各种互助合作性质的中小企业金融组织。目前,作为民间合作性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有:相互银行、信用金库、信用协同组合、劳动金库等。作为政府系统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有: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等。多年来,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资金。但最近几年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其他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资金不断增长,而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资金有逐渐下降的趋势。

农林渔业部门一般由于担保能力低,收益能力低,资金需求的期限长,以及季节性较强等特点,很难成为一般金融机构的融资对象。所以农林渔业金融以政府的保护、赞助为背景,本着相互援助的精神,以组合(合作)系统金融机构为主体,进一步完善了金融制度。组合系统金融机构分为农业系统、渔业系统和森林系统,每个系统都有三个层次的组织,在最底层的市镇村,以基层的协同组合为基础;在中层的都道府县分别有各种协同组合联合会;在最高层有作为中央机构的农林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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