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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相互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07页(662字)

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再建日本金融体系的一环,根据1951年制定的相互银行法,从日本传统的民间性金融机构“无尽会社”(日本民间的一种信用互助合作组织,加入者按期存款,经过一定时期,用抽签办法轮流借款)转化、发展而来的互助合作性金融机构。

相互银行与普通银行的区别是:信用供给只限于中小企业和参加“无尽会社”的相互信用业务。不过近年来,互助信用业务的比重下降,已在向与普通银行同化的方向推进。为此,日本金融制度调查会在1967年10月,就“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方针”为题进行了专门调查审议,并根据这次审议情况,以理顺中小企业金融和提高金融经济效益为基本思想,于1968年6月制定并实施了中小企业金融两法,即以改善、完备中小企业金融制度为目的相互银行法、信用金库法等部分修改法律和关于金融机构的合并及转换的法律。

根据1968年的法律修改:①作为原则,明确规定相互银行的融资对象是职工在300人以下或资本金在2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②谋求自身最低资本金的提高,改善、强化自身素质。③废止营业区域的限制。另外,根据合并转换法,在有利于提高金融效益,不损害中小企业金融事业的前提下,相互银行可以向普通银行转换。根据1973年和1981年的法律修改,上述融资对象的资本金最高限额,从2亿日元分别提高到4亿和8亿日元。同时,相互银行还被允许办理有关的外汇业务,逐步取消了在业务范围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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