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全国信用金库联合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07页(800字)
根据日本《信用金库法》成立的以日本各信用金库为会员的信用金库的中央机构。其前身是1950年作为信用组合中央机构而成立的全国信用联合会。1951年信用金库法实施,信用金库随即成立,同年11月全国信用组合联合会改组成立全国信用金库联合会。
按照《信用金库法》的规定,全国信用金库联合会主要经营以下业务:①会员存款,会员贷款和汇兑;②国家公共团体、地方公共团体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存款;③经过大藏大臣许可的会员以外的存款及其贷款;④作为附带业务,同信用金库一样,可以办理有关证券方面的证券投资、代理发行债券等业务,以及代理国民金融公库的业务等。根据1981年修改的信用金库法,全国信用金库联合会也可以经营外汇业务。此外,还可以用借入资金的形式,将会员金库的短期多余资金集中起来。对同一债务者的贷款合计额限定:会员为自有资本的25%,非会员则限制在20%以内。
日本全国信用金库联合会的主要职能:①信用金库之间的地域及季节性资金余缺的调剂。②将各信用金库的裕余资金集中起来,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对会员存款,除了规定利息外,还设有特别奖励基金。③汇兑的集中清算职能。使用全国信用金库数据通信系统作为集中清算机构,并与全国银行数据通信系统接通,还通过日本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办理汇兑清算,建立在全国任何一地都能迅速完成信用金库汇兑业务的体系。④全国信用金库联合会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17家分支机构,在这些分支机构里设有全国456家信用金库的户头,通过这个窗口可办理涉及公共费用、年金、政府金融机构贷款或者信用卖出等200多种中间业务。⑤全国信用金库联合会建立了“振兴基金制度”、“支付存款资金融资制度”、“信用金库相互援助资金制度”等,以扶持发生特别情况的信用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