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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农民贷款合作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14页(305字)

丹麦合作金融组织的一种。19世纪中叶,丹麦大批农民获得解放,成为自耕农,为筹措生产费用,往往以耕地做抵押借高利贷。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1850年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农民贷款合作社,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但农民贷款合作社无自有资金,只是在社员与金融市场之间充当中介人。合作社给借款人年息3.5%~5%之间的不记名债券,这种债券可以上市交易,持券人要取得现金时,可将债券出售和抵押。这种债券由借款人用资产担保,贷款额一般不超过资产总额的50%,因而投资者认为这种债券是一流的证券,对借款人作为抵押的资产鉴定,由评价委员会来做。评价委员会为合作社社员,由各地区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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