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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机构内部经营管理层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31页(322字)

合作金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责权明确原则形成的不同责权组合。在中国,按合作金融基本特征规范发展的农村信用社,其内部经营管理,一般分为三个层次:①信用分社,是信用社的分支机构,其设立和撤并,由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二级分行批准。②信用代办站,是信用社的代办机构,其设立和撤并,由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决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批准。③县联社,是农村信用社的联合组织,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为宗旨;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县联社可以适当经营金融业务。县以上的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负责信用社的信贷、财务、稽核、保卫、教育培训,信息咨询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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