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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24页(379字)

1932年4月12日在中央苏区瑞金由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发。该条例共9条,主要内容是:合作社组织是发展苏维埃经济的一个主要方式,是抵制资本家剥削,保证工农群众利益的有力武器。苏维埃政府在各方面帮助合作社发展。合作社是工农劳动群众集资组织的,富农、资本家及剥削阶级均无权组织和参加。合作社共分三种:一是消费合作社。为便利工农群众贱价购买日常用品,以抵制投机商操纵。二是生产合作社。制造各种工业日用品,以抵制资本家之怠工。三是信用合作社。便利工农群众经济周转和借贷,以抵制私人高利贷剥削。

消费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的消费者和借贷者,要以社员为主体,社员除享受红利外,还应有低息借贷之特别权利。每个社员入股不能超过10股,每股金额不能超过5元,以防止少数人之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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