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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库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24页(529字)

1943年8月28日,国民政府立法院第244次会议通过了《合作金库条例》,同年9月18日公布。条例共5章23条,分为“总则”、“资本”、“组织”、“业务”和“附则”。主要内容:①合作金库以调剂合作事业资金为宗旨。②合作金库分为二级:中央合作金库及其各省市分金库;县市合作金库;必要时均可设立分支机构。③合作金库受合作及金融主管机关监督指挥。④中央合作金库对县市合作金库的组织及业务,有监督指挥权。⑤中央合作金库资本定为6000万元;县市合作金库资本定为10万元至50万元,必要时随时可以增加。⑥中央合作金库资本构成和来源。⑦合作金库采取股份制。⑧合作金库为有限责任制。⑨理事会、监事会人数限额和选举办法。⑩合作金库的业务范围和种类。⑾经财政部核准,合作金库发行合作债券。⑿各地合作金库按期将计划、概算及各类报表呈报中央合作金库及金融主管机关审核备案。⒀合作金库盈余分配,50%以上为公积金,30%以上为特别准备金,其余为职员奖励金(其数额不得超过全年薪给的1/4。⒁条例的施行细则由社会部会同财政部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合作金库条例施行细则》(共26条,未分章)由国民政府行政院于1944年3月2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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