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25页(281字)
1941年由晋察冀边区政府根据中华民国合作社法及边区实际情况制定的合作法草案。该法的制定,旨在“以联合经营方法,谋社员之经济利益与生活改善”。草案共8章38条,分“总则”、“设立”、“社员、社股及盈余”、“理事、监事及事务员”、“会议”、“解散及清算”、“合作社联合社”、“附则”等部分。该法规定合作社可分为有限责任、保证责任和无限责任三种。合作社盈余分配,除按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职员酬劳金外,分别按社员购买额或交运额、或劳动日、或借款额多寡返还社员。该法规定的事项,适用于包括信用合作在内的所有合作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