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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25页(400字)

从1954年初开始,中国各地兴起了大办信用合作社的运动,为了加强指导与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于1955年1月14日发布《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全章程共24条,其主要内容:①强调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劳动群众根据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资金互助组织。在国家银行的指导与监督下,举办储蓄、存款和发放低利贷款,为农村生产服务,扶持农业(渔、牧)、手工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发展。与高利贷作经济斗争。②根据国家的金融政策经营业务,不得作商业放款。③凡居住本社区域内年满十六周岁的男女劳动群众,均可自愿申请入社。地主、富农、商人不得参加。④明确社员的权利与义务;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按生产组织或居住地区划分小组开展活动。⑤资金来源。⑥规定信用社年终结算盈余不分红,按公积金占60%以上,公益金占25%以下和奖励占15%以下的标准分配。⑦解散与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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