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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25页(369字)

1961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拟定,并于1962年11月9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各地试点的《关于农村信用问题的合作社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规定分别就信用社的性质、任务和组织领导,信用社的业务经营,信用社的民主管理制度,以及信用社的干部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规定的实施,意味着农村信用社独立经营的管理体制又开始得到恢复。规定提出,中国的农村金融组织有两种所有制:一种是全民所有制的国家银行;一种是集体所有制的信用合作社。信用社的股金、积累及其他财产,属于信用社社员集体所有。信用社资金独立,自负盈亏。信用社的主要任务是在本社范围内吸收农村中的闲散资金,帮助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某些临时性的资金困难,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公社的巩固与提高。信用社实行民主集中制,信用社主任由社员民主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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