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39页(850字)
1993年9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的《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订并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分“总则”、“资本金和负债”、“固定资产”、“现金资产”、“放款”、“证券及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成本”、“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外币业务”、“信用社清算”、“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附则”共13章92条。主要内容有:①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总原则。农村信用社是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具有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对信用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②信用社的资本金要逐步实行规范化管理。信用社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一般不得抽回,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③信用社的负债指吸收的各项存款、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应付及预收款等;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大,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不能超过资本金的50%;信用社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库存金银、存入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等,应严格按银行的现金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信用社的放款要做到项目合理、手续健全、契约合法、讲求效益、安全收回,严格执行国家利率和金融政策;信用社可根据国家的财政金融政策和法规进行证券、投资及外币业务活动。④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利息支出,结算赔款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及其他营业费用支出等,按规定计入成本。⑤信用社的营业收入范围、利润的计算和分配方法。⑥信用社宣布终止时,清算机构应对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认真清理,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有关部门。⑦信用社应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及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信用社的财务收支报表及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