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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57页(206字)

亦称“全额保险”。“不足额保险”的对称。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相等的保险。在订约时已确定保险价值的,即使损失发生时标的的实际价值有增减,但只要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记载的保险价值,称为“足额保险”,就可得到完全的经济补偿。如在订约时未确定保险金额,即使保险金额不等于订约时的财产保险价值,但损失时的财产价值等于保险金额,亦可称为“足额保险”,得到完全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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