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保险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09页(551字)
承保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铁壳或木壳及附属设备(包括动力机器、起网机、通讯导航及电器仪器),船具(舱、桅、锚、橹、子船),渔网的保险。其承保责任有:火灾、雷击、爆炸、搁浅、触礁、碰撞、倾覆、沉没、失踪(6个月以上),以及其他水上灾害如海啸、暴风等造成船舶本身或船具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渔网只有同船身同时完全灭失才予赔偿;机动船舶航行中的碰撞责任和共同海损;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除外责任:战争或军事行动;不具备适航条件;船舶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船壳、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及其本身的磨损、朽蚀;因丧失航行能力以致停业造成的损失;清理航道和清除油污的费用;捕捞作业造成的机损;船上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渔船保险有绝对免赔额的规定。保险金额应以投保时账面情况为依据。如按净值投保,在发生局部损失时,修复后明显增值的,则此项增值应列算在赔款之内,或按损失程度估损赔偿。费率按船舶种类、吨位分别厘定,在江河、湖泊、水库作业的渔船费率可减少。渔船保险限定期1年。因渔汛作业短期投保危险集中,其短期的头4个月比其他险都提高5%,即保1个月按年费率15%,保2个月按25%,保3个月按35%,保4个月按45%,保5个月以上同其他费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