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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劫持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37页(281字)

飞机保险的附加险之一。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飞机的损失、费用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应负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承担并给予赔偿: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拘留、扣押、没收,但须从损失发生日起满3个月后才能受理;被保险飞机被劫持或被第三者破坏。对被保险飞机遭受损失后所产生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予赔偿。保险责任的终止规定如下: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但须在48小时之前通知对方;当发生由于敌对袭击的原子弹、氢弹或其他核武器爆炸时,本保险责任自动终止,保险人不负责此类爆炸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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