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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旅客法定责任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37页(529字)

承保被保险飞机发生危险事故使旅客受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包括购买机票的乘客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免费搭载的乘客,但不包括为完成被保险人任务而免费搭载的人员。由于飞机在发生事故后,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金额往往难以预料,通常在保单中规定对每一个人的赔偿限额或每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或每一架飞机的赔偿限额。1929年10月21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为125000金法郎(约合10000美元),对托运行李及货物每公斤以250金法郎(约合20美元)为限,而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最高赔偿金额以5000金法郎(约合400美元)为限。1955年9月通过的“海牙议定书”对上述公约作了修改,将承运人对每位旅客应承担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了250000金法郎。中国是上述公约的签字国。美国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75000美元(包括法律费用)。对于旅客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原则上按有关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所规定的限额处理,但有的国家未批准或未承认华沙公约或海牙议定书,或由于国际航线飞机出事,受理法院在法律规定上的差别,则按运输合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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