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43页(201字)
承保被保险人收获的小麦因火灾致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由于兼有到期还本性质,故称为小麦火灾两全保险。被保险人应将种植的小麦按实际亩数全部投保,保险期限为每年自约定小麦入场前20天起至小麦入场后20天止。以村为单位,按当年测定的平均亩产量来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以亩计算,存期5年,期满后退还全部储金,继续投保可不取储金,原保险单继续生效,中途不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