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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草火灾特约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45页(398字)

承保牧民冬储、外运的商品饲草遭受火灾损失补偿的保险。保险范围,包括全民、集体及个人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归垛存放在草点上或住户院内草栏的饲草。出口外销的商品草,按收购价加短途运费、打包费、装卸费等,以吨为单位计算保险金额;入账的按账面数值承保,未入账的按年度收购计划数投保;牧民及乡镇居民养畜储备的饲草,按每公斤当时价值计算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为9月1日起至下年5月31日止,无论时间长短,一律按保险金额的千分比收取保险费。发生全损,商品草赔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储备饲草从10月1日至下年5月31日内按天数扣除消费部分后,以实际损失计算赔付。部分损失,当实际收购数量在未超过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赔付;如收购数量超过保险金额,根据保险金额和实际收储比例赔偿。被保险人为抢救财产,防止火灾蔓延,支付的部分施救费用,保险人根据施救效果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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