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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虾养殖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51页(368字)

以人工养殖对虾为保险标的的水产养殖保险。其保险责任分为两类:一类属于“一切险”,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对虾流失,缺氧死亡,以及他人投毒或投掷爆炸物造成对虾流失或死亡;另一类只保“对虾缺氧死亡”。根据保险责任的大小,以对虾养殖的成本按养殖水面亩数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保险期限南北方各异,从虾苗投入的时间开始起保,至对虾全部收获为止,大约4~6个月。赔偿处理:“一切险”造成对虾流失存在部分损失,有的地方采取日赔付表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单保缺氧损失,一般以清池为依据处理。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如实申报,如有隐瞒事实或欺骗行为,保险人拒绝赔付。如赔款已经支付,必须如数退还保险人。对虾养殖成本高,经济效益好,风险大,承保时须强调投保人要将自己养殖的对虾全部投保,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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