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鳗鱼养殖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51页(352字)

以管理正常的鳗养殖场养殖的鳗鱼为保险标的的水产养殖保险。对在鳗鱼养殖过程中,由于他人投毒或因水源受外来油污及农药造成鳗鱼死亡;或由于地震、洪水,或八级以上的台风、卷风,暴风暴雨造成鳗鱼的流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疾病责任可作为附加责任,特别约定承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并在投保时规定有1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内发生鳗鱼死亡不负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以购买鳗鱼苗的金额加上适当的饲料费来确定。被保险人应健全账务,建立完整的清池账册,详细记录各池投入鳗鱼的规格和数量、出售鳗鱼的数量和金额。赔偿处理,每一次事故损失的绝对免赔率为出险养殖池保险金额的15%,并扣除被保险人已出售鳗鱼的收入。发生全损赔付后,保险责任终止;部分损失赔付应减除保险金额,保险单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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