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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59页(312字)

亦称“无条件保证”或“有条件的见索即付保证”。“违约赔偿保证”的对称。银行保函多采用见索即付保证的形式。获得此种保证的权利人可不必证明被保证人违约,只要满足见索即付保证书规定的条件,即可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在国际贸易中,这种保证可使买方免除通过漫长的法律诉讼程序来证明卖方违约的过程,及时获得赔偿,但也使卖方有可能面对不公正索赔的风险。如果卖方对买方的索赔有异议,银行并不能拒绝付款,而只能在付款后向卖方追索,再由卖方向买方追偿。可见,见索即付保证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与银行本票及信用证性质相同。近年来银行保函新出现的一种附单证的见索即付保证,即“有条件的见索即付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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