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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65页(424字)

信用保险的一种。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所要应付的风险特别巨大,而且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损失概率,故一般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均不愿经营这种风险,绝大多数国家的出口信用险是靠政府支持而存在的。出口信用险的目的在于,鼓励和扩大出口,体现各国的产业政策和国别政策;通常由国家专门立法规定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性质、地位、经营方针和承保原则等,其经营者一般是政府机构或由国家财政直接投资设立的公司或受国家委托的商业保险机构;经营上实行非盈利方针,通常是以比较低的收费承保比较高的风险,其经营亏损由国家财政加以解决;投保者必须是本国国民或本国企业,投保业务一般应是在本国生产或制造的出口产品。对出口商,它的主要作用是提供收汇损失补偿,帮助获得资金融通和增强企业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对国家,它是鼓励出口创汇和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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