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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66页(295字)

信用保险中对买家提货后逾期不付货款所致损失保障的保险。适用于商业信用风险项下的责任。早期的信用保险曾经只保破产,不保拖欠;以后扩展到拖欠,但同时规定了下列限制条件:拖欠必须达到较长时间,内贸信用险一般规定3个月,出口信用险一般规定6个月或4个月;买卖双方必须已按合同规定送交和接收了货物;买卖双方间不存在任何争议;被保险人必须尽一切努力催收货款。规定限制条件的目的在于,将本保险负责赔偿的拖欠仅限定在买家财务十分困难,已经处在破产边缘的情况。在西方国家的内贸信用险中,拖欠项下的索赔并不常见,但在出口信用险中,拖欠项下的索赔往往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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