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68页(696字)
通常是指各国政府为鼓励本国私人投资者向海外投资,通过专设机构(主要是出口信贷机构)办理的承保本国私人投资者在外国投资期间因对方国家的政治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一种保险。某些私营保险组织,如英国劳合社、美国国际集团以及国际投资担保机构也提供这种保险。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没收风险、战争风险、限制汇出风险等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是除外责任。承保的投资形式,包括股权投资和贷款投资,但以海外开办企业这种直接投资方式为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为中保集团)于1979年起开办了投资保险,承保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政治风险。其保险责任范围为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政府有关部门的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投资合同规定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款项汇出。但对下列投资损失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业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约或不履行投资合同,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政府有关部门如规定汇出汇款期限,而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汇出汇款时造成的损失;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投资合同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造成的损失。中国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最高保险金额和当年保险金额两种。前者为该项投资的总保险金额,适用于长期投保;后者适用于只投保一年的短期保险。保险金额一般为投资金额的90%。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和投资金额的比例赔偿损失。对将来追回征用、没收的款项,按各自承担损失比例分配。外汇险在3个月后赔偿,征用险和战争险有6个月的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