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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复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74页(361字)

失效人身保险合同恢复法律效力。在长期合同中,投保人难免因各种因素不能在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而导致合同停止效力。合同失效后的两年之内,投保人若仍有保险需要,重新具备了缴纳保险费的能力,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恢复原合同的效力,使合同得以延续。申请复效往往会出现逆选择因素,即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符合一定的条件,失效的合同才能复效。首先,被保险人必须符合可保条件,必要时需进行身体检查;其次,必须补交失效期间所欠保险费及其利息;再次,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一般为两年,超过这一期限后仍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最后,投保人如果已经办理退保手续,并已领取退保金的,或者原合同已改为缴清保险,或已经改为展期保险,且展延期已经届满,保险效力业已终止的,都不能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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