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人身保险合同失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74页(251字)

人身保险暂时停止合同效力。人身保险合同,可因下列情况出现导致合同效力停止:第二次及以后各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时;保险人垫付保险费的本息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单质押贷款的本息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人身保险合同的失效,是暂时丧失法律效力。失效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失效不同于终止。保险合同终止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全部解除。保险合同失效后,若在两年之内被保险人仍具备可保条件,投保人可根据规定条件申请复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