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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人寿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76页(532字)

以低收入的劳动者或薪金者的意外伤害、死亡事故为承保标的,按月(或周)收取保险费、免验体、低保额的人寿保险。首次由1854年英国伦敦谨慎保险公司(prudential assurance company of London)创办。美国于19世纪70年代开始办理简易人身保险。日本政府在1916年公布了简易生命保险法,使用“简易保险”一语,指定“邮政省简易保险局”独家办理。中国从1935年公布简易人寿保险法,开始开办简易人寿保险,由邮政储金汇业局管理。简易人寿保险以限期缴费的终身保险或定期的生死两全保险为主要品种,属不分红保险。它对每一保单或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有最高额限制,中国最高限制额为人民币一万元。其保费是根据投保简易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资料而编制的特定生命表计算出来的,而这类生命表的死亡率高于普通寿险所用生命表的死亡率,所以简易人寿保险的费率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的费率。保险费一般是采取按月或按周缴纳。承保时一般无需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但为防止逆选择,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不可抗辩条款内附带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两年或三年)患有重大疾病而不作如实告知,保险人在抗辩期内可终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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