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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健体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76页(554字)

弱体保险。对被保险人因其体质未达到标准体(或强体)的标准,但亦未达到拒保程度,而附以条件限制的方式予以承保的保险。归属于弱体的被保险人大体有以下几种:①属过重体,有心脏障碍,异常血压等心血管病人。②病史中有结核病等有可能复发,并将加剧,或已有影响寿命的疾病。③家庭病史中有结核、糖尿、精神病等,有可能遗传或传染的疾病。④有特别伤害危险或作业条件有碍健康的职业。⑤居住于恶劣有严重污染的环境地区者。⑥从事不正常、黄色等有道德危险的职业。被列为弱体的人不见得会在短期内死亡,只是危险性较强体保险为高;但随着医药业发达,在特定条件下,仍可承保。对于递减性危险,使用保险金削减给付法;对于递增性危险,则使用年龄增加法,或用特别保险费征收法。为了分散危险,弱体保险的自留额及最高保险金额都订得比标准体为低,亦可限制弱体保险的投保金额。弱体保险常用分数审查法来对体质进行评价,使弱体保险具有科学基础。此法以普通标准的死亡率作为基准死亡率定为100,然后按对死亡率有影响的缺陷及其他因素,遂项按照它们对于基准死亡率的百分比的多寡,化为分数,以100分为基准,予以增减后按所得分数来表示危险的程度。通常得分在125~130分以下,可按强体保险承保,分数高于强体的则为弱体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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