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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85页(549字)

人寿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费的数额和缴纳方式的规定。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规定:“每份保险费不分年龄和期限,每月人民币一元”,“保险费应按月交付,经保险人同意也可以按季、半年、年交付,也可以预交多年保险费或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人对预交一年以上保险费的给予减收保险费的优待。”此外,保费条款还包括对保费退还或保费免缴的规定。如在死亡保险中,可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除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外,还要追还已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在健康保险中,有的规定如果给付的总额未超过所缴保险费的某一固定比率时,保险人退还所缴保险费与给付总额的差额。关于保险费免缴的规定,一般是指在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缴保险费而保单继续有效。免缴保险费的条件一般是:①被保险人因病或因意外伤害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持续时间超过一定期限时无力工作期间的保险费免缴。②被保险人永久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残废程度达到一定百分比时,以后的保险费全部或部分免缴。③父母为其未成年的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中,如果缴纳保险费的投保人死亡,以后的保险费全部免缴。保险费退还或免缴的规定是针对特定情况的,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优惠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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