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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旅客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88页(245字)

以乘坐飞机的旅客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中国于1951年4月24日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票搭乘飞机的旅客,均在保险范围之内,保险责任为自旅客持票进入机场后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离开机场时为止,凡在这段时间内旅客由于遭受外来、剧烈明显之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以致死亡、残废、丧失劳动机能或失踪者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需要治疗者并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费用,但均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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