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92页(254字)
非比例再保险的一种。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分出责任的再保险。当分出人因同一原因所发生的任何一次损失,或因同一原因所导致的各次赔款的总和超过约定的自负额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至一定额度。当业务规模较小或过去经营不理想、安排溢额再保险有困难时,往往运用这种方式。包括险位超赔再保险、第二危险再保险和事故超赔再保险三种类型。从业务经营方面来说,保险人不论其经营规模如何,经营的是什么业务为主,都应考虑安排适当的超额赔款再保险,以保证经营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