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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轮油污责任暂行补充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22页(237字)

由各按照百慕大法律组成的石油公司海上污染赔偿协会及一些石油公司于1979年6月1日签署生效。旨在运输散装油类货物的油轮发生海上事故,在海上溢出或排出油类而造成严重油污损害时,在财务上鼓励油轮所有人及他人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油污损害。其方式是由各缔约人出资建立共同基金,在缔约人出现事故时,对任何遭受油污损害的人,对采取排除威胁措施而支出费用的人及对船舶所有人应负的油污损害及排除威胁措施的一部分费用予以赔偿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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