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22页(244字)
1969年7月1日由英国石油公司和埃索、海湾、飞鸟、壳牌、德士占等石油公司联合签定。上述各石油公司均把本协定作为条款列入租船合同。如违背这条规定,石油公司即可取消租约;如船东不参加此项协定,油轮就无法在租船市场上出租。此协定为民间协定,不涉及司法管辖权等法律问题。协定约定:协定缔约人是油轮所有人和光船租船人,并要求缔约人采取积极措施减轻油轮所造成的油污损害,并对损失提供赔偿。协定还明确规定缔约人承担责任的免责情况,以及承担责任的限额。
上一篇:国际商会仲裁院调解和仲裁规则
下一篇:油轮油污责任暂行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