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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22页(244字)

1969年7月1日由英国石油公司和埃索、海湾、飞鸟、壳牌、德士占等石油公司联合签定。上述各石油公司均把本协定作为条款列入租船合同。如违背这条规定,石油公司即可取消租约;如船东不参加此项协定,油轮就无法在租船市场上出租。此协定为民间协定,不涉及司法管辖权等法律问题。协定约定:协定缔约人是油轮所有人和光船租船人,并要求缔约人采取积极措施减轻油轮所造成的油污损害,并对损失提供赔偿。协定还明确规定缔约人承担责任的免责情况,以及承担责任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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