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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23页(723字)

全称为《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1974年12月2日至13日由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雅典召开的海运旅客及其行李国际法律会议上通过,经10个国家(即阿根廷、巴哈、前民主德国、利比里亚、波兰、汤加、西班牙、英国、前苏联和也门)的批准和接受于1987年4月27日正式生效。它以1961年布鲁塞尔旅客运输公约和1967年布鲁塞尔旅客行李运输公约为基础制订。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旅客及行李如因承运人或其雇拥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到人身伤亡或损害,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②如由于海损事故而引起旅客人身伤亡,除非提出反证,应推定为承运人犯有过失或疏忽。③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每人每次70万法郎(或46666特别提款权),旅客自带行李的损失赔偿每人每次不超过12500法郎(或833特别提款权),每一车辆的损失赔偿每次不超过50000法郎(或3333特别提款权),其他行李的损失赔偿每人每次不超过18000法郎(或1200特别提款权)。④公约的适用范围。⑤诉讼时效。⑥管辖权。1976年11月17日至19日在伦敦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关于1976年雅典公约的议定书”,以特别提款权代替公约规定的金法郎作为计算单位。1990年3月26日至30日在伦敦召开的修订《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外交大会上审议并通过“1990年雅典公约议定书”。该议定书提高了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1976年及1990年的雅典公约议定书目前还未生效。中国于1994年3月5日通过决定,加入《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和《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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