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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23页(498字)

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3月在汉堡召开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11月生效。该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一番彻底的修改,共分7个部分34条1项共同理解。其主要内容有:①承运人的责任原则。确定了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②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将海牙规则的“钩至钩”或“舷至舷”的责任期限扩展到“港至港”。③承运人的责任限制。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为835公斤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④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⑤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承运人除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外,还承担对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⑥保函的法律地位。⑦诉讼时效。将海牙规则1年的诉讼时效扩展为2年,同时还规定,被要求赔偿的人可在时效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限,并可再次声明延长。⑧管辖权。⑨规则的适用范围等。汉堡规则是一个较为完备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也是国际海运领域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项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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