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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22页(646字)

全称为《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海牙规则自1924年8月25日生效以来,虽然得到了海运国际的广泛接受,但也存在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其明显偏袒船方利益的条款为广大货主所反对。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修改海牙规则已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要求。50年代末国际海事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小组委员会,着手进行海牙规则的修改工作。在瑞典的维斯比城通过了修改海牙规则议定书草案,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63年在斯德哥尔摩批准了修改海牙规则议定书草案。1968年2月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外交会议上签订了《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6月起生效。截至1986年止,共有24个国家和地区加入。维斯比规则共有17条,对海牙规则的第3、4、9、10条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的内容:①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规定凡属未申报的货物,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为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②增加了集装箱运输条款。③确立了提单在承运人和持有提单的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最终证据效力。④扩大了责任限制的适应范围。规定如果诉讼是对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提起的,该雇拥人或代理人有权适用承运人按照公约可援用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⑤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⑥明确诉讼时效可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未触及要害问题,更未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只是进行了一些小修小改,而对维护承运人利益的条款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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