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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22页(445字)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一部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托运人的义务、责任和赔偿限额等问题的国际公约。1924年8月25日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起生效。截至1988年止,成员国已达72个。许多国家都根据海牙规则制定本国海运法,各航运公司也多根据海牙规则制定自己的提单。中国未加入该公约,但在制定海商法时参照了海牙规则的有关规定。海牙规则共有16条,其中第1条至第10条是实质性条款,第11条至第16条是程序性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承运人的免责规定;索赔和诉讼时效等。海牙规则自生效以来得到了广泛的接受。它统一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提单条款,使提单走上了标准化轨道,基本上缓和了当时承运方与托运方之间的矛盾,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但同时它又是20年代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过分偏袒了船方的利益,对于处于货主方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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