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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24页(232字)

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签订。主要内容:①发生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时,刑事或纪律案件诉讼只能向当事船舶所悬旗帜国家司法或行政机关提起。②任何国家都可以允许该国有关当局在发生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时,就该国所发权限证书或许可证问题采取任何措施,或对其本国人在悬挂另一国旗帜船上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③公约不适用于在港口范围内或在内河水域发生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领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本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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