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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24页(313字)

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第9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55年5月14日开始生效。主要内容规定缔约国内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碰撞案件时,哪些法院享有诉讼管辖权。根据公约,原告可以向下列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营业所在地的法院;扣留过失船舶的法院或得依法扣留属于被告的任何其他船舶的地点的法院,或本可以进行扣留,已提供保证金或其他保全的地点的法院;碰撞发生于港口或内河水域以内时,则碰撞发生地点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告可在此提起诉讼。原告可以和被告自行达成协议,选择某一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而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由于批准国较少,故对国际航运界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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