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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71页(419字)

按一定的格式作成的由出票人依法发行的具有流通性和无条件支付的债务凭证。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信用工具。其上载明一定金额,于见票时或指定到期日,在指定地点由出票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款项。对于债权人,票据是其债权的一种保证,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争执时,票据在法律上是证明债权债务契约存在的明确证据。债权人若因本身需要资金而不能将债权保持至到期日止时,可将该票据转让他人以取回现金,但债权的转让一般须有书面的记载。票据的特点在于能够流通转让,这与其他债权凭证(如押据、借据)不同。票据主要有本票、汇票和支票三种。按票据到期日的不同,可分为即期票据和定期票据,前者见票后立即付款,后者至票面载明的到期日方才付款。票据最初出现于12世纪的意大利,后随资本主义商业的发展而各国开始广泛使用,现在它已成为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短期金融工具,发挥着支付、汇兑、结算、信用、融资等方面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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