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付支票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76页(622字)
付款人应出票人或收款人的请求在支票上记载照付、保付或其他同义字并签名,从而付款人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支票。保付的法律效力:①付款人承诺保付后,即承担绝对付款责任。②支票一经保付,出票人即可免除责任,即使保付人不付款,持票人亦不得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③对背书人的效力,支票上一有付款人的保付记载,背书人即可免除责任。④支票一经保付,持票人即取得绝对的付款请求权。
支票保付与票据保证的区别:①二者适用范围不同,保证适用于所有票据,而保付仅适用于支票。②主体不同,保证人可以是票据债务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而保付人仅限于支票的付款人。③效力不同,保证人对持票人付款后,有权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偿权。而保付人支付确定金额后,支票权利消灭且亦无追偿权。④金额不同,保证的标的既可是全部标的物,也可以是其一部分。而保付则是支票金额的全部。
支票保付与票据保证的区别:①二者适用范围不同,保证适用于所有票据,而保付仅适用于支票。②主体不同,保证人可以是票据债务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而保付人仅限于支票的付款人。③效力不同,保证人对持票人付款后,有权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偿权。而保付人支付确定金额后,支票权利消灭且亦无追偿权。④金额不同,保证的标的既可是全部标的物,也可以是其一部分。而保付则是支票金额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