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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76页(358字)

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支票、本票由付款人出票;汇票可以由付款人出票,也可以由收款人出票。出票行为由“作成”和“交付”两部分构成。作成是出票人依票据法之规定作成有效的票据;交付是出票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使票据脱离自己的占有而为他人所持有。出票行为完成后,对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都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以汇票出票为例。出票人出票后即承担对汇票的担保付款之责,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出票人负有向受款人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汇票出票对付款人只是设定一种权限,而不对其设定义务,但若付款人对汇票作出了承兑,他则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负有付款的义务,如果他不能履行付款义务,则持票人有权对其行使追索权。对于受款人,汇票出票使其获得两种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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