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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债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03页(499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购买,用于弥补财政赤字的国债券。1988年首次发行,当年计划发行80亿元,但实际发行66.07亿元,分5年期和2年期两种。原先确定的10亿元为5年期债券,年利率定为7.5%;后追加的70亿元,考虑到当年物价上涨情况,期限定为2年,年利率提高到8%。财政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由财政部发给购买机构财政债券收据,可以记名、挂失,也可以抵押,但不能转让。从1988年7月15日开始计息,到期由财政部列入当年预算,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1990年再次发行年利率为10%的5年期财政债券71亿元;1991年第三次发行年利率为9%的5年期财政债券65亿元。到1991年为止,累计发行202.16亿元。财政债券与国债的主要区别是,发行目的和发行对象不同。国债的发行是为了筹集国家经济建设资金,而财政债券发行的直接目的是弥补财政赤字;国债的发行对象较广泛,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和城乡个人均包括在内,而财政债券的发行对象则较窄,仅限于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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