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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国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04页(491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某种需要而发行的国债。1989年,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财力,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首次发行特种国债。其发行对象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机构、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当年计划发行50亿元,实际发行43.70亿元。由财政部对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配认购任务,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期限5年,从交款之日起计息,满5年一次偿还本息,年利率15%,不计复利,不提前偿付,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机构和个人购买的特种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也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但不能交易和转让,也不得作为货币流通。1990年,根据当时“治理整顿”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再次发行特种国债45亿元,实际发行32.39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15%。1991年第三次发行5年期、年利率9%的特种国债6亿元。到1991年为止,特种国债累计发行总额为92.0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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