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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企业债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08页(271字)

中国工商企业经证券主管部门审批在本地区或跨地区公开发行的债券。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按现行制度规定,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下达年度控制额度。企业可直接公募发行,也可委托金融机构承销发售。发行对象是各企事业机构和个人,以个人为主。一般采取平价发行,期限多在1~5年之间,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按单利计算,不提前兑付,可以转让,也可以抵押;债券的利息收入要缴纳收入所得税;发债所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和计划内的能源、交通和原材料等基础工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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