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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短期融资债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08页(449字)

企业为解决临时性或季节性资金需要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期限在9个月以内的债券。中国人民银行1989年2月27日发出的《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允许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前提下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并将发行规模纳入全国资金计划,发行额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年初一次下达,各地区人民银行分行实行余额控制,企业可委托金融机构承销发售。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只能用其可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认购,债券期限为3个月、6个月和9个月三个档次,利率可在同期银行储蓄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债券发行期满后,可以交易转让。1989年4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出《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规定,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利率可在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40%,由此,这种债券在全国展开,发行额逐年有所增加,但1994年后,在整顿金融秩序的过程中,它的发行受到了严格限制,发行量也明显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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